1 WLPD的未歸案系列殺手檔案

WLPD的未歸案系列殺手檔案

本檔案僅供維斯特蘭市警察局內部使用,對本檔案內容的摘抄、複制、引用、披露均受法律約束。

檔案T144-0736:“禮拜日園丁”

最晚于2006年開始在維斯特蘭市及周邊地區制造一系列兇殺案的系列殺手,由于會在死者屍體上裝飾花朵、且所有屍體都在星期日當天被放置在公共場所而得名。

綜合該犯罪人犯罪手法,該犯罪人是一名反偵察能力極強的心理變态者(psychopath)。該犯罪人在犯案過程中不會刻意折磨受害人,而是傾向于在殺死受害人之後對遺體進行展示,通常受害者遺體的展示方式能體現出一個明确的主題,往往跟該受害者的個人經歷相關。該犯罪人對受害者缺乏移情,只把其視為達成最後目的的必要手段:殺害受害人并不是目的,最後在公共場所展示受害人遺體才是其目的所在。

由于該犯罪人的犯罪簽名特征并不十分突出,且有大量針對該系列兇殺案的模仿犯出現,所以對該犯罪人可能犯下的兇案推斷可能存在出入。

按照時間次序,可能被此人謀殺的受害者及兇案名單如下:

1、本傑明·莫蘭案(卷宗號X041-2348):2006年10月8日(星期日),本傑明·莫蘭被發現死于自己公寓外的私家車中,最開始到場的警員認為其死于尾氣中毒,直到現場勘查人員在其嘴裏和鼻腔裏發現了大量夾竹桃花瓣。莫蘭先生四肢有明顯的約束傷,最終死于機械性窒息。一般認為這是“禮拜日園丁”可以确定的第一起兇案。

注意:這一案的意義十分特殊,作為禮拜日園丁的第一案,他的犯罪手法依然十分稚嫩,“水”的意象不夠突出,現場處理也比較粗糙。而且,這他唯一一次沒有把死屍展示在公開場合。

我比較傾向于這是他的“第一次”殺人——我是指,我猜測他之前沒有任何犯罪記錄,這是他各種意義上第一次犯案。

2、奧菲利亞案(卷宗號S135-0349):2007年9月23日(星期日),一名沒有被确定身份的女子被發現死于費南德公園的湖泊中,身穿白色長裙,手中握着一個用毛茛、荨麻、雛菊和長頸蘭編織而成的花環。一般認為,“禮拜日園丁”在此案中試圖再現《哈姆雷特》中奧菲利亞在水中溺斃的場景。該案至今沒有确定受害者的确切身份,但是懷疑是在費南德公園附近拉客的妓女。

……

33、摩格爾街情侶案(卷宗號A113-7247):2016年2月14日(星期日),摩格爾街的一對情侶:米莎·塔米爾和托馬斯·門羅被發現死後被放置在摩格爾街北側河流的冰面上,兩個人被布置成面對面相擁的姿勢,兩人的手裏捧着對方的心髒,被打開的胸膛中塞滿了紅玫瑰和雪。這是“禮拜日園丁”唯一一起造成兩個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因此被懷疑可能是模仿犯所為。

WLPD在新聞發布會上向記者指出,他們認為這一案是模仿犯所為,但是可能性不大。禮拜日園丁作案不是受受害人多少影響,我懷疑他案中出現的受害人——大部分時候甚至只是受害人軀體的一部分——人數往往只有一人的原因在于,多位受害者會對他的創作造成一定阻礙。

我注意到法醫報告中從未指出他會使用任何防腐措施,或許這是園丁對自己的要求之一。而如果他必須一個人處理多名受害者,也許他确實有些力不從心。

34、“新娘船”案(卷宗號:D374-2284):2016年6月26日(星期日),維斯特蘭聖嬰教堂外的河流中出現了一艘木船,船上躺着一具穿着新娘婚紗的人體骨骼,肋骨下填滿被鮮血均勻地染成紅色的白玫瑰,整艘船下鋪滿了未染色的白色玫瑰花。由于該人體骨骼上沒有殘留多餘的軟組織、且骨骼用特殊方法漂白過,不能确定該受害者的具體死亡時間,在DNA比對失敗後,死者的身份也始終沒有得到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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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犯罪人應在二十八至三十八歲之間,白人男性;由第二十一案現場留下的潛血足跡推斷,該犯罪人身高應在180-185cm之間。

由第十五案、十七案、二十三案、二十九案、三十二案、三十三案中該犯罪人剖出受害人內髒的手法可知,該犯罪人應擁有極強的心理素質、對人體構造的了解亦十分精細,有可能具備一定的外科醫學知識。

由于其第一案“本傑明·莫蘭案”處理現場的精細程度可推斷,該犯罪人在犯下第一案時有大概率已經成年;由于該系列殺人案犯案間隔逐漸縮短、犯罪手法逐漸升級,考慮該犯罪人青少年期間有尚未查明少年犯罪記錄。

對WLPD的此種觀點持懷疑态度,警察局曾在2010年左右全面排查了市內符合側寫的嫌疑人,排查對象主要集中在外科醫生,但是有犯罪前科的人中顯然并沒有可疑的人物出現。所以要麽WLPD出現了纰漏(依然持懷疑态度,WLPD負責此案的警官做事十分謹慎),要麽該犯罪人根本沒有少年犯罪記錄。

禮拜日園丁是一個很特殊的連環殺手,從目前情況來看,他并不是符合側寫師過往經驗的那種變态殺人狂,我建議在他身上特殊問題特殊對待。

根據犯罪現場調查結果和法醫報告,該系列殺人案均由一人完成,考慮到部分屍體處理的繁瑣程度、且部分屍體至今沒有被找到,該犯罪人有很大可能是居住在郊區的單身男性。

仍不能确定該系列案件受害者屍體被在固定日期展示在公共場所的具體含義,但是本系列案件中大量受害人屍體被賦予了溺死的意向,或被展示在河流、湖泊周圍,考慮與該犯罪人的某些心理創傷有關。

從禮拜日園丁的犯罪畫像來看,這種意象不一定是與心理創傷有關。但毋庸置疑,無論是水的意象還是禮拜日這個時間,都絕對包含有某種紀念意義。

WLPD從心理創傷的角度入手,從他們圈定的那些嫌疑人裏找有落水經歷的家夥,我認為他們大錯特錯。如果他們一定要從這個角度考慮問題,我倒建議他們去尋找那種親人或朋友死于水中的人——這個意象從園丁開始作案就維持不變,所以不是兒時的朋友就是家裏的長輩,就一般理論來說,是家裏長輩的可能性更大,這是一種合理的推測。

檔案T209-1948:“維斯特蘭鋼琴師”

于2010年之後在維斯特蘭市內活動的系列殺手,由于會用鋼琴琴弦勒死受害人而得名。

該犯罪人是一名極為危險的虐待狂(sadism)殺手,他的作案對象是維斯特蘭市內有極其惡劣的犯罪前科的男性,身材高大的金發男性占絕大多數。該犯罪人會在襲擊受害者之後将受害者帶到不同僻靜地點,折磨受害者(通常為反複刺傷、剝皮、切割肢體或移除內髒)之後用鋼琴琴弦将受害者勒死。在受害者死亡之後,該犯罪人會以特定的方式展示遺體,通常展示方式與受害者所犯罪行有直接聯系。由于兇殺現場往往地處偏僻、很難被人發現,該犯罪人會在犯案後通過向維斯特蘭市警局寄匿名信的方式告知警方犯罪地點。

由于本系列兇案受害人有犯罪前科,該犯罪人可能犯下的兇案極易與黑幫仇殺混淆。考慮到犯罪手法可能是逐漸成型的、或維斯特蘭市警察局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沒有收到部分兇手的挑釁來信,本檔案收錄的兇案包括一些該犯罪人未通過來信方式承認、但犯罪簽名與該系列兇案極其相似的案件。

按照時間次序,兇案名單如下:

1、湯姆·格林案(卷宗號:U384-0399):2010年2月18日(星期四),被控殺害了前妻及與前妻的三個孩子(見卷宗:R239-7539)但被無罪釋放的湯姆·格林被發現死于維斯特蘭市南郊的一處廢棄工廠中。受害者被發現時躺在一個用自己的血畫出的巨大标靶圖案中,面部皮膚被割開取下(應為對格林用刀刺穿前妻面部的模仿)、全身有共計107處刺傷。

2、愛德華·塔斯米爾案(卷宗號:I028-2927):2010年7月10日(星期六),被懷疑策劃了三起銀行搶劫案(見卷宗:S973-4245)并導致共計四人死亡的塔斯米爾被發現死于維斯特蘭市下城區一處停工的建築工地裏,全身主要關節被鈍器擊碎,喉嚨裏塞着三枚拜占庭時期的金幣。被發現時,死者被鋼琴琴弦吊在建築主體的腳手架上,姿勢與其喉嚨中拜占庭金幣背面的天使浮雕姿勢一致。

……

24、特萊普·卡洛安案(卷宗號:F283-4320):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被懷疑強奸并殺害了4名女性(見卷宗:M239-0374)、但是由于證據不足而被十分的卡洛安被發現死在自己的家中自己的床上,同時,他的公寓也是之前警方懷疑的強奸案現場。受害者被切下生殖器、沿手腕和腳踝切下四肢,腹部被打開。兇手在取出他腹中的大部分器官之後把死者的四肢和生殖器塞進了他的腹腔裏。根據法醫解剖顯示,兇手在取出死者的大部分器官的時候,死者還依然活着。

由此可見,犯罪人的手法較為成熟,只不過在強奸相關的案例上出現一些很明顯的過度殺戮行為,考慮其所受的心理創傷與強奸案有關。

本系列兇案兇殺犯案手法成熟,犯案頻率較為規律,懷疑曾經在其他州有犯罪記錄,在2006年左右才來到維斯特蘭市。該犯罪人應為白人男性,年齡在35-50歲之間。根據現場痕跡檢驗結果顯示,折磨并殺害受害人的過程由一人完成,該犯罪人應為身材較為高大、身體強壯且掌握一定格鬥技巧的人。

可以由此推斷,在維斯特蘭境內的案件應該不是該犯罪人的第一起兇案。第一起兇殺案不可能如湯姆·格林案般娴熟。

但是鋼琴師的犯罪手法極具特點,在其他州并沒有發現有類似的案件。最大的可能性或許是,他在其他州或城市犯罪的時候并不以現在的手段進行——我不認為他會抛棄用琴弦勒死死者的方式,或許,他只是選擇不聯系警方、或把屍體以另外的方式處理掉之類,因此兇案沒有以現在這種形式進入我們的視野。

本系列兇案案發現場基本都在人煙較為稀少的地區,兇手有較大可能性是襲擊受害者後将受害者帶到之前已經選定的現場,考慮兇手擁有交通工具,可能為內部空間較為寬敞的SUV汽車。

所有受害者最後都被鋼琴琴弦勒死,從獲取兇器的角度來說,該犯罪人有可能從事販售樂器的相關行業、鋼琴教師或家中有鋼琴。根據以上推斷及第二案、第五案、第十三案中兇手在布置現場時使用的昂貴道具,該犯罪人有可能家境殷實、受過良好教育。

我認為兇手從事和鋼琴有關的事業的可能性小,WLPD總是在這種細節上犯奇怪的錯誤。在前期排查中,并沒有符合任何以上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落網。下文中我會論述該犯罪人的反偵查能力,我傾向于認為,既然他把鋼琴弦最為最重要的兇器,就絕不會把鋼琴放在他目力可及之處。

該犯罪人選定的受害者均為有前科或懷疑有犯罪嫌疑的男性受害者,從第三案、第十案、第十二案、第十五案、第二十二案中體現的細節顯示,該犯罪人有途徑得到一些警方內部尚未公開的信息,該犯罪人有可能是警務工作者,或其家人及朋友中有人是警務工作者。

本系列兇案的受害者擁有一些共通的特性:強壯的、有犯罪史的男性,大多為金發,該犯罪人選擇受害者的傾向有可能與其過往經歷有關,此人青少年時期有可能是某種暴力行為的受害者,他選擇受害者的原則很可能是根據對他施加暴力的年長男性的特征而來。

該犯罪人有頻繁挑釁警方的行為:無論是殺害未被定罪、或未被按照應有程度定罪的罪犯,還是在事後寫信向警方告知兇案發生地點,都可視為對警方的挑釁。該犯罪人反偵察能力極強,且對自身有膨脹的自信心,危險性極高。

如果維斯特蘭鋼琴師在其他州确實犯案,而犯案之後顯而易見地沒有通知警方的話,示威和聯系警方就并不是這個兇手獲取快感的必須方式。因此,也不能說“膨脹的自信心”或“對警方的挑釁”之類的話。這種鮮明的作案方式只是為了把他和其他州的某些兇案區分開來,使人們不至于懷疑到他身上。

站在這樣的角度來看,他并非“自信”——而是極盡地謹慎,大膽而果斷,反偵察能力也确實很強。維斯特蘭鋼琴師可能試圖把自己僞裝成另外一個類型的殺手,從而引開WLPD調查上的注意力。而且從目前來看,這種手法确實效果顯著。

有人認為維斯特蘭鋼琴師是比禮拜日園丁更危險的罪犯,我并不這樣認為。比起維斯特蘭鋼琴師,禮拜日園丁的出發點是更加奇異的、夢幻的、不可捉摸的。

我更好奇的一點是,這兩個連環殺手同居住在一個城市裏這麽長時間,他們對對方有何看法?如果有那樣一個機會的話,他們會成為對方選定的獵物嗎?

我衷心希望有一天可以看見這樣的場景,那一定十分有趣。

注:

鑒于“文章完結必被盜文”的普遍現狀,本文将在正文部分插入一些對閱讀盜文txt小讀者的“友好而親切的交談以及妙趣橫生的警告”,因為只因為正文部分最容易被盜文爬蟲爬取,也最容易被閱讀盜文的小讀者看見。

這裏是跨越時空(……)與未來必将下載此文盜文閱讀的小讀者們進行的第一次交談——因為我知道某些以此牟利的人不會看文案處禁止轉載的條目的——按照先禮後兵的原則,我們先從“親切友好”的部分開始。

Q:為什麽不建議小讀者閱讀《酒與槍》的盜文?

A:因為txt格式會給讀者帶來糟糕的閱讀體驗。這個文手喜歡把不同劇情線穿插在一起寫,還特別喜歡在正文中插入碎片化的回憶殺。有的時候,現在的時間線和回憶會寫在同一個段落裏,僅用不同的字體标識出來——而衆所周知,txt文檔并不能設置不同字體。

設想這樣的場景:你閱讀一篇故事,這篇故事會把三十年前的劇情和現在的劇情放在同一個段落裏,并且不用任何詞提示你時間是什麽時候轉換的……我相信一般小讀者都不會非常快樂。

已經閱讀了第一章盜文的小讀者,我很确定txt裏沒有單獨給句子設置下劃線的功能,那麽問題來了:請問你們發現本章的內容是一份檔案和某人寫在檔案頁邊上的批注了嗎?又請問,哪些是檔案內容、哪些又是批注呢?

Q:所以說,假設我沒有廢文賬號,就根本沒法看這篇文了?

A:是啊,萬般皆是命,半點不由人。

Q:我偏要閱讀盜文,作者能怎麽樣呢?

A:作者當然并不能怎麽樣,作者又不能爬網線過去打你。

但是正如前文所說,作者決定在某些章節中抽出一點空來警告閱讀盜文的小讀者,而那确實是“妙趣橫生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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